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报告要求及体例(附2)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检验检测机构留存,二份交申请检验的企业。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应当准确、可靠。检验原始记录应当真实、规范、完整、可追溯,并按有关规定保存。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检验报告上传至检验信息系统,同时录入检验结果。
摘要:企业送样到检验机构测试后,到时报告会一式三份,一份有检验机构上传备案系统,另两份交给企业。
报告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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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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