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和汕头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从2017年3月份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注册地在汕头市的企业按情况给予上市企业奖励或“新三板”挂牌奖励。
上市企业或“新三板”挂牌奖励申请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该《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汕头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在汕头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1.企业在广东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企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企业成功在境外交易所上市。
3.企业成功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汕头的,视同改制上市。
4.企业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
对符合上市企业奖励申请对象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企业制定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在国内资本市场(即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企业在境外完成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五)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汕头的,视同改制上市,参照国内企业上市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六)按企业首次在国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同时募投项目投资在汕头地区的,分六个档次进行奖励:
1、募投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至15亿元(含1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募投金额15亿元以上至20亿元(含20亿元)的,给予一次奖励400万元。
5、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至25亿元(含2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6、募投金额2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此外,该《办法》还规定,对符合“新三板”挂牌奖励申请对象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
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新三板”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二)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的券商内核等服务协议及主办券商同意推荐企业挂牌的证明文件。
(四)在“新三板”挂牌的证明文件。
(五)市政府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六)填写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