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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仁关注丨韩哲:关于近期《网络安全法》执法情况的分析

2023/10/12 16:53:00发布39次查看
《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各地网络安全执法机关陆续对相关互联网企业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公开报道,截至目前,已有包括腾讯微信、淘宝、阿里云、新浪微博等知名企业在内的20余家互联网企业因未落实《网络安全法》及配套规定受到行政调查或行政处罚。
一、执法情况分析
1.被罚企业行业分布广泛
根据公开案例统计,被处罚的互联网企业、平台类型多样。既包括社交服务企业,如腾讯微信、新浪微博、百度贴吧等,购物类网站,如淘宝,招聘类网站,如boss直聘,金融服务类网站,如同花顺金融网,也有视听服务类企业,如荔枝fm平台。平台类型中,既包括了网站,也包括了app平台。
2.违法行为类型多样
根据公开案例统计,违法行为类型多样,但主要表现为违反网络运营安全和内容安全相关规定两种类型。违反网络运营安全规定主要表现为,未履行等保义务,未依法留存用户登录相关日志,未要落实实名制规定,提供网络服务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内容安全的规定主要表现为,未加强对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网站中存在导向不正、低俗恶搞等有害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发现用户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和传播违法有害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3.行政处罚依据相对集中
网络安全执法和处罚依据既有《网络安全法》,也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根据公开案例统计,目前,网络安全执法和处罚的依据主要集中在《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只有少数案例中援引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为处罚依据。援引《网络安全法》的条文主要集中在第21条、第24条、第47条、第61条和第68条的重点条款。
4.行政执法力度逐步加大
行政处罚力度逐步加大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行政执法检查频次加密,《网络安全法》自6月1日实施以来,6月份无处罚案例,从7月份开始陆续有处罚案例报出,8月至9月期间,公开报道的网络安全行政处罚越来越多。一方面,行政处罚力度不断加大,《网络安全法》实施初期,行政处罚大多为责令整改、警告,罚款、要求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等。但是,最近的处罚显示,网络安全行政处罚力度有加大的迹象。例如,9月18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发布的对深圳市三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中,执法机关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罚款五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关闭网站。
二、合规建议
1.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合规工作。目前,网络安全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和处罚力度有逐步加大的趋势。互联网企业要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合规工作。
2.及时开展重点检查领域风险自评工作。目前,执法检查多集中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网络实名制,留存用户登录相关日志,提供合格网络服务产品和用户发布信息管理等重点领域,检查重点领域相对集中,提示相关企业及时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自评工作,提前化解风险。
延伸阅读:
《网络安全法》重点条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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