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市民群众关注的《汕头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昨天市政府正式印发实施。《意见》明确了增设电梯应当经该栋(梯)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栋(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可享受财政补贴,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二层住户可获补偿
据介绍,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今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十大民生实事之一。《意见》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实施条件、资金筹集、管理维护、财政补贴等内容,并对涉及到的各类审查进行详细规定,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简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报审手续,对于推动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本市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建手续,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栋(梯)为基本单位,由本栋(梯)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由实施主体根据所在楼层及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其中,第一、二层的住户可以获得适当补偿,第三层住户可以不分摊费用。增设电梯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实施主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管线迁改由管线单位迁改并承担费用
《意见》要求,增设电梯协议和设计方案由实施主体报送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在收到上述资料的次日(节假日顺延),将全部资料在拟增设电梯的本栋(梯)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5天。公示期满后10天内,社区居委会就公示、书面异议收集和组织调解等情况向实施主体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后,由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并出具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审查意见。由实施主体向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再由自然资源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
加装电梯涉及供电、通讯、数字电视、供水、燃气等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迁移改造的,实施主体可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向有关单位提出迁移迁改申请。自申请提出之日起15日内,管线单位必须进场施工迁改,并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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